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