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若宸即王瑩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並於同年7月17日確定,有送達證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參(本院卷第91頁、第97頁)。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參卷附上訴狀之收狀日期戳章),顯已逾上訴20日之不變期間,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