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榮
張雅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