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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柯瓊梅 
被      告  周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利息起迄日欄位中「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