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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被      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補字卷宗第55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