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抗  告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對此提出抗告,應認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