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勝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吉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許成家
許一成
許周傳
許條印
許賢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