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崐輝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