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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崐輝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