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 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