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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      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