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嚴美麗(即被選定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