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異項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暉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福慶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惟因本件資料繁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茲延後至同年4月3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