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歐揚乾
訴訟代理人 歐慧芳
被 告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被 告 鄭曉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昱瑄律師
許泓琮律師
陳姞臻
被 告 梁娟菁(歐春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所載之附表一、二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二內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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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0.49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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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如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共有人分得位置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