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楊慧媺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訴訟代理人 施雲鸞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