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