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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 上 訴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 上 訴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12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