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瑞陞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良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62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