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