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鉅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煌星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