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郭麗華
郭國泰
郭國明
郭莉芸
被 上 訴人 福隆宮
法定代理人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10,000元【計算式:122,0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5平方公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15日126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12,8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