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覺偉建築師事務所即林覺偉間請
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310,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