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王雲英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