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開瑜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尚應補繳100,468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