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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美惠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
謝明澂律師
賴昱亘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季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湯巧綺律師
複 代 理人 羅暐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