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田農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李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喬等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244,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5,73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