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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蔡瑞生 


被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6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7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81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