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
原 告 林森源
林永貴
胡朝凱
胡文錦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被 告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蘇深賢
訴訟代理人 吳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