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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蘭婷 
被      告  陳松根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之內容
原判決主文欄
民國112年2月2日製作
民國112年8月8日製作
原判決第2頁第29行
於112年2月2日製作之分配表
於112年8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
原判決第8頁第10至11行
於112年2月2日製作之分配表
於112年8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