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蘭婷
被 告 陳松根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