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