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