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1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5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0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