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