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被      告  鄭名佐 


            陳健銘 
            胡惇閔即胡育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胡瑋珊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侵占之費用數額,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