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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林溪泉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被      告  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泱淳 
被      告  高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