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林溪泉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被 告 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泱淳
被 告 高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