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
林水城律師
複 代理人 余晉昌律師
汪令璿律師
被 告 周坤祥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周志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陳一郎即陳周秀治之繼承人
陳秋如即陳周秀治之繼承人
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繼承人
鄭周菊
周志強
周志展
周惠玲
周惠娟
周坤林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訴訟參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