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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冠雲即上博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