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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冠雲即上博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