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