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曾清泰
溫敏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謝富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光榮
被 告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泰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吳信忠
周品言
被 告 張家昌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3行關於「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90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