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陳孟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周彥騰
詹惇羽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當庭裁定命其於庭後14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217,040元,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2至5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可佐(本院卷第57至63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