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金紫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