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