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潘慶豐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仕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被 告 熊德維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