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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王仰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8月9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基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8-NE 0000000-0000000
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