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賴怡仁即大佳電器行
代 理 人 張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10月17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