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亭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已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