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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亭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已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3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