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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柏格文具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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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1
榮盈文具有限公司李進瑞
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柏格文具禮品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0日
55,935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