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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李昭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繼承人况少榮(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為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台單身退除役官兵,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况少榮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所有人,惟況少榮死亡後,聲請人清理况少榮遺產時遍尋無著,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111年11月2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被繼承人况少榮所有,况少榮已於98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况少榮榮民基本資料、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1年2月16日士院景家巧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35、39-41頁),且有公告查詢結果在卷足參(本院卷第23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11月2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0
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2
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