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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生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11月17
  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生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峯
華南商業銀行
麻豆分行
榮駿報關行
111年10月31日
 193,007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