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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昭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潘富家
代  理  人  葉俐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 年11 月7 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戴榮輝
彰化商業銀行
延平分行
昭欣企業
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51,2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