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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111年12月3日
262,858元
Z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