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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駿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偉興業有限公司翁偉軒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111年12月10日
9,577元
AL0000000